因河南省少林实业有限公司擅自转让“少林”商标使用权,日前,嵩山少林寺对河南省少林实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朱某侵权行为,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据介绍,1997年6月,少林寺与河南省少林实业公司合作申请产品商标,同时双方签订“使用许可协议”,协议约定,由河南省少林实业公司使用少林寺的字号“少林”一词及汉语拼音,少林实业公司不得擅自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使用,如有转让必须得到少林寺的书面同意,否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少林实业公司却没有按照约定,擅自将上述注册商标转让给同是由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关联企业郑州少林医药保健品厂。
少林寺认为,少林实业公司违反了双方协议的约定,使少林寺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少林寺请求法院确认少林实业公司转让“少林”商标行为无效;返还“少林”商标给少林寺;并向少林实业公司索赔拖欠的许可使用费60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78312元以及少林寺预期可得利润50万元;同时解除双方协议。
目前,郑州市中级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来源: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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