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乔某家中水管跑水,殃及楼下谢某的房屋,在赔偿谢某损失后,乔某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自家跑水是因为物业公司维修动过的部位脱开造成的,要求物业赔偿损失5000元。近日,在郑州高新区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乔某起诉称,2009年1月,因家中给水主管漏水,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家中维修,维修过程中造成多部位漏水,其中包括自用部分。2009年3月,乔某家中给水主管以内自用部分水管漏水,给楼下业主谢某造成损失,经法院调解乔某向谢某赔偿损失5000元。乔某入住后从未更换过水管,跑水部分虽为业主自用部分,但系物业公司维修动过的部位,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该院受理后,考虑到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相互关系,不论物业公司胜诉还是败诉,都有可能影响到今后工作的开展,因此如果能促成本案的调解,既可以实现案件本身案结事了,又可以尽可能的减少案件给物业公司今后工作造成的影响。经过法官与当事人多次沟通,向物业公司分析案件判决的弊端及调解对其工作的好处,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物业公司同意给付乔某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