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十九岁的程某为了实施盗窃,将张某在路边停放的轿车玻璃砸烂,偷走车内的财物。3月1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程某初中毕业后,一直没有找工作,平常就跟着一群朋友四处闲逛吃喝玩乐。刚开始的时候家里人给他钱。由于他不学无术,家里人也不愿意拿钱出来供他挥霍。2009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程某和他的几个朋友在大街上闲逛,看到古荥镇某小学门口停放一辆桑塔纳轿车,一时歹心起的程某便用砖头把车子的右前玻璃砸碎。把车内一黑色皮包拿走。包内有现金4200元、一部价值840元的三星牌手机以及行车证、驾驶证、附加税本、排污证、审验合格证、保险卡等物品。程某将包内的现金拿出来跟朋友挥霍,将皮包随手丢在住处。车主张某第二天发现车子被砸,财物失窃后立即报案。经过办案人员几天的侦查,认为程某的作案嫌疑最大,2009年12月9日,程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被盗手机、皮包及行车证等证件被提取并发还张某。
法院认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程某伙同他人,共同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