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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兑换赠品组织不当致消费者受伤 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万四千元

  发布时间:2010-03-16 08:39:36


    日前,陈先生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其及其家人是一大型超市的消费者,按照超市的要求,原告持有的该店的会员卡内的2009年度的购物消费积分,须在2009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兑换赠品,积分归零,否则到下一年度作废。2009年12月30日早7时余,陈先生到超市西南门前,等待超市开门持卡换取赠品。早晨8时许,在门前等待的消费者已达数百人之众,陈先生隔着尚未打开的店门要求被告工作人员采取措施,维持秩序。超市工作人员对陈先生的正当要求,不屑一顾,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措施。8时50分余,超市打开店门,陈先生被后面汹涌的人流拥挤进入店内,在店内服务台的北侧,陈先生被推挤跌倒,脸部、胸部、双膝等身体多处被跌伤,双下肢被踩伤,2010年1月2日,陈先生先后到郑州市骨科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南省直第三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胸第七肋骨骨折可能、左胸壁软组织损伤,2010年1月25日,陈先生出院。陈先生认为超市发放会员卡,是为稳定消费群体、促销盈利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其服务的延伸和继续,以积分获赠品是包括原告在内的消费者接受其服务的一种合法权利的行使。超市对可能拥挤导致踩踏的危险持一种漠视和不尊重,其受伤超市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陈先生依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用的80%计14124.39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于2010年3月15日,通知超市领取陈先生的起诉状副本。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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