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系河南省西峡县来郑务工的农民,2009年2月,他在郑州市一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工地上找到了一份从事建筑塔吊驾驶的工作,当时与工头邱某口头协议每月1500元,至9月份,陈某在该工地工作共224日,除去已经预付的工资,还应得到9500元工资。原告多次追要,邱某都以没钱拒绝支付。直到10月5日,邱某才向陈某出具了一张欠款证明。2009年12月,陈某将邱某告到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支付其应得劳务工资九千五百元。
然而,当法院通知邱某时,邱某却提出他是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只是工地的负责人,欠款证明上写的他也是经手人,并提交了一份劳务公司的证明。
面对着这样的情况,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审判员王斌,没有简单以陈某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对,驳回陈某的起诉,而是为了查清事实,果断地驱车十几公里追加邱某所在的劳务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陈某诉邱某的劳务纠纷案件。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2010年3月12日,陈某与邱某、劳务公司达成了一致意见:劳务公司当庭支付原告陈某4000元,剩余劳务报酬5500元于2010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邱某不再承担还款责任。该起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中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进城务工人员:务工时一定要签订劳务合同,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