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董燕(化名)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10年1月17日,董燕与郑州市一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认购书,主要内容是:董某认购开发公司开发的G区10号楼8单元19楼层东户,建筑面积44.84平方米,认购价格269849元,董燕应于2010年1月24日前与开发商签订《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董燕支付定金后生效。董燕当即交纳定金20000元。开发商出具收据一份。
然而,2010年1月23日,开发商却以客户征信未查询为名,拒绝与董燕签订合同,要求延期到同年1月25日签订《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后,开发商又提出给原告退还定金,但言而无信,至今未果。
董燕认为,开发商的行为实属违约,依照合同法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3月13日,进行了调解,开发商认为不能签署《郑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责任在于董燕,拒绝了董燕要求双倍返还定金40000元的请求,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日进行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