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飞贼盛行,尤以劫富济贫的侠义飞贼名声甚好。当今的法治社会,不容许这样扰乱社会秩序的“飞贼”出现,被告人张飞(化名)就是这“飞贼”中的一员。
被告人张飞,男,高中毕业后没有工作,曾于2006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元人民币。已接受惩罚的被告人张飞并没有因此改过自新,反而犯案更甚。他于2009年10月9日、11日、12日三天连续作案,骑着电动飞车分别趁被害人郭某、窦某、刘某、赵某、蒋某、孔某、屈某、杨某不备,将他们的包抢走并造成被害人蒋某左手掌及左腕片状皮下出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张飞于2009年10月13日终被抓获。
中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因被告人张飞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从轻处理,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飞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不义之财不可取,只有用自己劳动获得的才是可贵、可爱、可敬的。法官特地提醒市民,一定要有自我防范的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才能确保万无一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