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想尽快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推过马路停放,谁想却因妨害道路安全惹上纠纷,当事人郭某对此后悔不已。
2009年12月26日16时,刘某驾驶着自己的普通三轮摩托车沿郑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柿院立交西下桥口南侧慢车道时,因车速稍快与郭某推着的三轮摩托车行至此处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使刘某受伤。被送往医院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医院为刘某左下肢进行了石膏固定。后交警二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做出公正认定为:郭某推机动车横过道路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驾驶机动车行车车速过快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亦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后,刘某、郭某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我院,我院最终判决郭某负担刘某一半的治疗费用。
法官在此提示广大司机朋友:行车过路安全第一,行车上路切记要谨慎遵规,车速慢一点,彼此礼让些,我们的安全才会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