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南新郑市孟庄镇刘利红等十名女农民工从该市法院的法官手中接到81000元工资款时,情绪十分激动,连声说:“俺真没想到,法院能帮俺拿到了救命钱,感谢人民法院,感谢人民法官。”这是该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女农民工合法权益所出现的其中一幕。
2008年,刘利红等十名女农民工所在新郑市某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她们近一年的工资一直未发,刘利红等人多次到该公司催要无果后,于去年2月29日将该公司诉至新郑法院,该院判决新郑某公司支付刘利红等十名女农民工工资款81000元。判决后,因该公司资金困难,已面临着破产倒闭,刘红利等人感觉到她们的工资法院执行回来希望不大。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次到新郑某公司协调,鉴于该公司实际困难,承办法官向院领导汇报后,由院领导出面,寻找与该公司生产关联的公司联系,通过帮助该公司租借设备等”放水养鱼”政策,使该公司筹措到了10万元承包金,并于当天为刘利红等10名农民工的工资兑现完毕。
新郑法院始终重视维护好下岗职工利益,尤其对涉及到下岗女农民工生活保障方面诉讼案件,充分发挥法院的职能作用,确保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必须在两个小时之内办理好全部立案手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24小时之内用出诉讼保全裁定,采取促使措施。需要先予执行的,立即先予执行,避免被告转移财产;积极实施司法救助,对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申请执行费等相关费用,一律实行减、免、缓;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当日开庭审理;对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第二天,执行人员就必须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案件进行执行,并尽力采取强制措施执行到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