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下午,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做客中国法院网,当天正值“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100周年,张立勇提到了这次他带来的一个议案,就是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他谈到需要通过立法保护妇女权益,特别是农村妇女承包地的权利,不能随便被剥夺,对村民委员会的权利要进行制约,不能随便制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规定。(3月8日中国法院网)
近年来,农村妇女权益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而其中有一大部分纠纷是由于村规民约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等相关权益的剥夺,这与我国大力构建的讲文明、讲法治的社会秩序不符,已经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热点问题之一。
村规民约,是基层群众自治产物,从其在我国政治与法律中一亮相,就彰显着民主与智慧。实践证明,村规民约在农村处理乡党邻里关系,规范过往送迎等教化民风,以及民主监督、农村基础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可是,村规民约反映的村民自治权在现实中有被滥用的现象也是不争的事实,“农嫁女”土地权益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例证。
在我国农村的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侵犯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要出嫁的、已经出嫁、离婚回来的,在农村一般被视为“外人”,她们是无权参与村里土地补偿款等土地利益的分配的,而把它们推向这一“边缘化”的正是穿着民主外衣的村规民约。由于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 ,“嫁出去的姑娘”成了“泼出去的水”,离了婚的农村妇女更是落得“两头都不要”的尴尬境地,质问这些不合理的现象,甚至是村里的干部也可能会堂而皇之地说这是村里的“家法”,是集体研究决定的!岂知“家法”哪能大于“国法”,这些村规民约由于侵害了妇女的合法利益,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有权通过选举、表决等方式自主决定村务,但法律同时规定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规民约需要戴上法律的”紧箍咒”,这样才能使它在取得“和谐经”的法治之路上“建功立业”。我们欣喜地看到,向来坚持能动司法的法院在这步棋上又走在了前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的法官就为当地的村规民约“把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我们为这样的做法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