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郑州中院民二庭王凤梅法官的调解下,62岁的农民工胡某终于与某驾校就拖欠的工资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紧握王法官的手,激动地说:“王法官,真是非常感谢您!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把我的问题解决了,真是非常感谢你们。”驾校对调解的结果也非常满意。
2008年9月,农民工胡某到某驾校工作,担任教练员,约定月工资和生活补助费1100元。同年11月25日,胡某因病住院治疗,驾校按胡某“离职”处理,对于胡某在工作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补助费尚未支付。于是,胡某申请劳动仲裁,因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一纸诉状将驾校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后,胡某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全省法院“涉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月”活动的指导思想,承办法官王凤梅及合议庭成员提前将该案件列入开庭日程,优先审理。为了使案件能够及时解决,承办法官多方查找,并与合议庭成员驱车几十里,前往驾校送达开庭传票,并费尽周折,见到了该驾校负责人。承办法官与负责人进行真诚的沟通,希望双方能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怨气,解决纠纷。法官真诚的态度以及对案件客观的分析,赢得了负责人的信任,更是为案件的成功调解埋下伏笔。
在二审庭审中,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驾校代理人认为胡某与驾校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胡某因住院而产生的费用与他们无关。胡某认为,在住院治疗期间他花去了大量的医疗费,现在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要求驾校在给付胡某工资的同时,赔偿住院医疗费、营养费等。庭审中,胡某的妻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一度造成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面对此种情形,承办法官利用自身丰富的调解经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耐心细致的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在真诚沟通中取得当事人的信任。经过数轮的调解,双方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因相差2000元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承办法官现场采取与驾校负责人电话沟通的方式,释法明理、分析利害。胡某作为一农民工,生活实属不易,此次住院不仅让胡某花去了大量医疗费,更是留下了后遗症,希望驾校同情胡某的遭遇,希望本案能够通过调解,达到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最终,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胡某与驾校当庭达成调解协议,驾校自愿一次性支付胡某工资及相关费用共计5000元,双方合同关系解除。胡某与驾校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