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医在给18头猪仔注射疫苗后,小猪仔相继死亡,养殖户冯某将兽医邓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3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邓某与冯某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008年7月,冯某为了致富购买猪仔19头,总价值为1万余元。为防止小猪生病,冯某给小猪打了猪瘟疫苗,打针后第四天小猪出现中度发烧。于是,冯某请兽医邓某给小猪看病,并如实反映四天前给小猪打猪瘟疫苗的情况。邓某诊断小猪得了伤寒,于是给18头小猪注射了伤寒疫苗,但后来小猪出现异常现象,相继死亡。冯某向相关部门申请调查,由于冯某把死亡猪仔处理掉多日,技术人员无法对猪仔死亡的直接原因加以认定,并认为兽医邓某有诊治、用药不当之行为。双方协商无果,冯某将邓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邓某的诊治、用药行为存在重大过错。邓某在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凭经验以每头猪仔3m1的剂量为18头猪仔注射了伤寒疫苗,严重超过了说明书规定的每头1m1的剂量。猪仔本身有病,原告冯某对死亡的猪仔没有及时保留证据,致使鉴定部门无法对死亡直接原因加以认定。综合原、被告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冯某承担30%的责任,被告邓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邓某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给小猪注射伤寒疫苗时,药量严重超过了疫苗说明书上规定的用药量,因此,邓某在给小猪诊治过程中,有诊治、用药不当之处,邓某应负相应的责任。冯某给小猪注射猪瘟疫苗后,小猪出现中度发烧,且在小猪死亡后又私自将死猪处理掉,造成有关部门无法对小猪的死亡原因加以认定,所以,冯某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负同等责任更为合适。法院判决,养殖户冯某与兽医邓某各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