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中院受理了我省首例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
原告是内乡县农业科研所,该所称:小麦新品种内乡991的杂交组合F1\\郑州891,选育方法为系谱法,经多年定向选育及群体一致性选择于2000年育成。2001年2月15日经农业部谷物品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鉴定,品质较好。2001-2002年度小麦内乡991参加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河南省农科院小麦所主持的国家黄淮海片小麦良种联合区域实验,并同时参加了河南省科学院小麦研究所主持的河南省小麦水地和超高产小麦良种区域实验,所以小麦新品种内乡991系我所独立完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权属于我所所有。
2001年8月1日,该所与被告河南省丰优种子有限公司签订《内乡991小麦新品种(系)联合开发合同》,合同规定“宣传、经营活动完全由河南省丰优种子有限公司负责”,但是河南省丰优种子有限公司却于2002年5月18日向国家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申请了内乡991的新品种保护。被告不是内乡991小麦新品种的育种单位,不具有内乡991小麦新品种的申请权。
因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内乡县农业科研所拥有小麦新品种内乡991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权;被告河南省丰优种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优质小麦新品种内乡991植物新品种权申请权的侵犯并承担诉讼费用。
这是我省首起植物新品种申请权纠纷案,我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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