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盗版,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职责;打击盗版,更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中原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具体案情如下:
2008年6月,被告人刘某开始自已销售盗版图书,并租赁6个仓库存放盗版图书。2009年1月10日上午,刘某所雇用人员焦某到郑州市中原区小金水村的一个盗版书仓库取书时,被郑州市出版物市场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当场抓获。随后,稽查大队工作人员在焦某的带领下,将另外5处存放盗版书的仓库查处,共扣押各类图书106种112036册,总标价2925086元。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有100种图书系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非法出版物,共计104158册,总标价共计284284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图书而销售,货值达2842846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复制品罪,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判决刘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0元。
法官提醒:在当前这个社会,一个国家的创造力就是一个国家前进的动力,尊重其创造性,就是尊重其应有的价值。然而现实却是有不少的商贩,为了谋取暴利,以身试法,大肆印刷和出售盗版图书,在寒暑假期间,就有不少家长反映孩子的作业本都是盗版的,不仅字迹模糊,而且是错误百出,严重误导了学生。如果此类事情继续发展下去,我们的社会如何进步?因此我们一定要从自我做起,拒绝盗版、打击盗版,只有这样,我们社会才能不断创新,才能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