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面落实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充分及时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继续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和提高司法效率,切实方便农民工当事人诉讼;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工作取得实效。(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网)
近年来,不管是在社会生活中,还是司法实践中,有关对农民工“同城待遇”的话题成为了一个热点。
相信这个故事很多人耳熟能详。2003年10月,来自重庆三峡库区的一位普通农家妇女熊德明,勇敢地向前来走访的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说出了遭遇欠薪的难题。随后,温总理为她讨回了工钱。此事经媒体报道后被广为传播,温暖了无数农民工的心。此后,各地掀起一场场的“讨薪风暴”,为保障农民工“同城待遇”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治屏障。
社会生活中“同城待遇”的做法因良好的社会效果,被引入了司法实践。在以往司法实践中,同样是犯罪情节轻,认罪态度好,本地人能判缓刑,外地人则常被处以实刑。这种内外有别的判处方式较为普遍,却有悖法律公平。从2009年起,台州法院在全国率先尝试对符合条件的外来流动人员犯罪判处缓刑,将“同城待遇”的审判理念付诸于司法实践。
为农民工开展“讨薪风暴”,打破了社会上的“身份歧视”,改变长期内外有别的做法。坚持对农民工“司法对等”,打破了司法的“地方保护”,推翻了以往约定俗成的做法。这些做法,都彰显了社会的进步和司法的文明。
“同城待遇”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在举国上下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一线的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疑充当着中坚力量。在司法实践中推行“同城待遇”,既体现了执法者理念的提升和素质的提高,也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同城待遇”体现法治精神,落实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给外来务工人员 “同城待遇”虽非一个创新,但堪称一个创举。此举体现法治精神,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原原本本地融入到司法实践中,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同城待遇”有利于引导公民确立法律信仰。试想,如果外来务工人员与当地人同样行为却遭遇不同处理,那么,司法的平等性如何体现?法律的统一性又如何体现?因此,坚持对农民工“同城待遇”,有利于引导农民工学法、守法、用法,确立在法律范围内行事的理念,确立法律信仰。
平心而论,对待农民工的态度,从一定意义上说,拷问着一位市民的良心和认知,展现着一个城市的开放度与责任感,体现着一个国家文明与法治的进程。多年来,社会各界紧紧围绕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通过党委领导、政府扶持、司法支援、社会协助,为保障农民工“同城待遇”筑起了一道坚实的法治屏障,体现了我国的司法文明与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