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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监狱改造场所的监督工作

  发布时间:2010-03-10 10:44:05


    监狱改造场所的工作优劣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有密切关系,因此,本文意在谈谈检察机关如何在监狱改造场所的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在监管改造场所派驻机构实行监督是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监所检察是搞好监管改造场所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随着近年来我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保障罪犯的人权问题已提到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位置。保护罪犯的人权是监所检察的一项主要任务,从我国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对罪犯的人权保障方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从媒体报道上看,西方一些国家派代表团到中国考察人权问题,我国有关部门都把检察机关开展执法监督、保护犯人合法权益,作为重要内容加以介绍。从检察机关机构职能分配上看,反贪、反渎是两把剑,是重点,批捕、起诉是关键,而涵盖检察全部职能的监所检察既是“重点”,又是“关键”,同样应该摆在重要的位置上。

    监狱检察工作是监所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监所检察部门通过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积极监督纠正刑罚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深入查办监管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开展狱内职务犯罪预防,坚决打击罪犯重新犯罪活动、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各方面工作均有新的进步、新的发展。为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谈谈如何改革和发展监狱检察工作的策略的。

    一、健全体制,完善监狱检察工作机制。

    体制和机制上的不健全,严重束缚了监狱检察工作的发展。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健全体制,完善监狱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要对口协调,理顺关系,加强对监狱检察工作的领导。一个大型监狱的派驻检察室的监督内容广泛,综合性强,不仅要对监狱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而且还要办理监狱罪犯重新犯罪案件和监狱人民警察职务犯罪案件,受理罪犯及其亲属的申诉、控告与举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犯罪预防工作等。如此广泛的业务范围,涉及反贪、反渎、审查批捕、立案监督、控告申诉、审查起诉、检察技术、法律政策研究等检察职能业务及政工、纪检、行政装备、办公室档案管理等方方面面,仅有一个监所部门管理是不切实际的。为此,结合实际情况,应当采取整体工作由省市院监所部门指导,具体业务职能工作由对口部门协调,后勤保障工作统一管理的方式,来填补由于监狱检察综合性所带来的专业性不足的缺陷。二是改善执法条件,完善执法保障机制,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近年来,新密市检察院监所部门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发挥最大效能。通过依法履行职责,加大创建力度,实现一年一个台阶,三年使驻郑州监狱检察室从一个不挂级的检察室发展成为高检院授予的“国家二级规范化检察室”,以过硬的形象和过硬的业绩赢得了省市检察院监所处的重视、支持和肯定。但是,由于执法保障机制不健全、经费紧缺、装备落后,这已成为制约这一工作正常开展和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因此,该院通过研究,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建设,进一步加大监狱检察工作力度,以充足的经费和良好的装备为监狱检察工作发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院里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首先加大对监狱检察的经费投入,先后拿出80余万元加强这一工作的科技步伐,逐步完善了监狱检察的技术装备和监狱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受到了上级的高度评价。三是以人为本,提高素质,充实力量。高素质和强有力的检察队伍,是做好各项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还拿新密市检察院来说,目前,该院驻郑州监狱检察室仅有3人,同时存在年龄偏大、科技文化水平偏低,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太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矛盾十分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狱检察工作的全面有效开展。有人认为监狱检察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可是,他们认为这是不了解监狱检察工作的错误思想。所以,要提高认识,首先要提高素质,要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论述武装干警头脑,大力加强监狱检察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公正执法的职业道德,发扬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其次,要突出抓好监狱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监督水平和执法水平,把检察室建设成为政治坚定、执法严明、廉洁务实、开拓进取、团结战斗的坚强集体;再次,应增加监狱检察的人员编制,充实力量,选送潜质较好的干警到检察室工作,优化监狱检察队伍结构,为监狱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为此,根据高检院《关于劳改、劳教检察工作实行经常化、制度化的意见》要求,该院在检察室现有3人的基础上,院党组又决定至少再派1人充实到监狱检察队伍中来。

    二、完善立法,统一解释。

    现行的有关监狱检察法律、法规原则性很强,有了较具体的操作方式。但具体的司法解释、地方性内部实施规则滞后,造成缺乏可操作性更强的程序性规定,影响了部分监狱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如对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检察,2008年高检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检察机关对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活动检察的内容、方法,以及提出纠正意见的情形等,可以说具有较强的原则性和操作性,建议省院监所处颁布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审批材料格式,从内部审批程序上规范全省实施四个办法的方法,从而加强内部监督。但由于这仅是检察机关的单方规定,建议省检察院依据该办法联合省监狱管理局下发关于刑罚变更执行的实施规则,从而规范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前向派驻检察机构报送审查。根据现行的刑诉法和监狱法规定,监狱对需要减刑和假释的案件直接向所在地中级法院呈报,然而负有对该监狱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派驻检察室,对这项裁定活动是否合法,却无权直接予以监督,这无疑是违背“相适应原则”和“诉讼效率”原则。建议省检察院依据该办法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人民法院采取听证或者庭审方式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规则。因此,应对监狱检察工作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完善立法,强化监狱检察的刑罚执行监督权,使检察权及于刑罚执行活动的所有领域和全部阶段,并使这种监督更加直接和有效。这样,监狱检察工作才能在法律的轨道上有序开展,达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三、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打击与预防的关系

    要抓住刑罚执行监督的关键环节,以遏制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按照刑诉法的规定,从刑罚执行的程序上,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执行的交付、收押、劳动生产、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变更、释放等法律活动实行全面监督。特别是对“监管”环节的监督,这个环节包括从罪犯的收押执行起至终止执行前,实行分押分管、教育改造、生活卫生、安全防范等一系列狱政管理活动,也是监管人员容易发生体罚虐待、私放罪犯、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以及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等违纪、违法现象的阶段。而在刑罚“变更”执行中,又直接涉及到罪犯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切身利益,该程序若运作不当,也易诱发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问题。所以监狱检察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尤应重视对“监管”和“变更”环节加大监督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既要检查纠正执行刑罚过程中出现的违法现象,通过监督发现狱内职务犯罪线索,对构成犯罪者依法予以查办,又要配合监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支持监狱正确执法,积极促进监狱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维护监狱的稳定。做到“监督到位不失职,配合适度不越位”。既要严厉打击罪犯重新犯罪和监狱干警的职务犯罪活动,又要加大预防工作力度,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开展狱内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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