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称自己的“妻子”不知去向,遂将岳母于某告上法庭,要求退还与其女儿订婚时的彩礼20000元。3月6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某返还订婚彩礼。
经本院查明,原告周某经被告于某介绍,与其女儿于2009年5月2日订立婚约后举办了婚礼,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定婚时,原告给付被告20000元彩礼。2009年10月被告女儿不辞而别,原告多方打听未能得知“妻子”去向,遂于2009年12月22日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婚约,退还订婚彩礼。
法院认为,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彩礼应当退还给当事人。据此,本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