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一人四日内连续作案十一起的抢夺案件,被告人张建斌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自2009年10月9日凌晨至2009年10月12日,张建斌在郑州市中原区中原区汝河路与文化宫路交叉口、建设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汝河路和淮北街交叉口、伏牛路与陇海路交叉口、工人路与伊河路交叉口、桐柏路与伊河路交叉口等各个路口,多达十一余次趁被害人不备,抢夺被害人挎包,包内装有银行卡、被害人身份证、现金、手机等物品。
本案中被害人均为女子,张建斌的疯狂作案,引起公安机关高度重视,2009年10月13日,被告人张建斌被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对其所犯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十分后悔,中原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建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