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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讨欠款理应当 方法不当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3-12-15 14:51:37


    岁首年末,追讨工资、工程款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是,追讨工作一定要依法进行,而不能盲目冲动,否则,自己触犯了法律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日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郑州市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讨要被拖欠的工程款时采取堵门的方法,来督促原告郑州市豫林置业有限公司还款,致使原告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 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被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432.24元。

    2001年,郑州市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郑州市豫林置业有限公司的“都市丽茵”小区3号楼工程。工程竣工后,工程款未及时结算。今年7月3日、7月11日,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刘某以公司名义两次在豫林置业有限公司张贴通知,向豫林置业有限公司索要工程款。未果后,遂于同年7月17日下午1时左右,带人将该公司的办公室用钢管等物封死,致使豫林置业有限公司的29名员工无法进入,开展正常工作。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恢复原告正常的工作秩序。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的工程款纠纷,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现在被告的员工采取堵门的方法,来督促原告还款,致使原告无法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进行赔偿。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被告郑州市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州市豫林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432.24元;

    宣判后,被告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也觉得十分委屈,他们认为即使堵门也是由于豫林置业有限公司自身原因引起的。承建完“都市丽茵”3号楼工程后,豫林置业有限公司拖欠他们的工程款迟迟不付,造成他们也无法给民工发放工资,民工不仅多次到原告豫林置业有限公司处索要工资,还多次围堵被告中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门,造成自己也无法办公,要说侵权,自己也是受害人。

    目前,社会各界对拖欠行为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是,被拖欠自身一方也要注意两点,一要准备好自己的证据,如协议、欠条等有力的书证、物证、人证,二是要选好途径,可以通过法院、仲裁委员会、劳动保障监察以及法律援助和媒体暴光等方式,既要证据有力,也要途径合法。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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