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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宅商用成被告 法院判决禁营业

  发布时间:2010-03-05 08:46:56


    因不满被告某舞蹈培训学校开在自己隔壁,造成居住环境嘈杂,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郑州某小区居民宋先生将舞蹈培训学校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搬离。3月3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作出判决,某舞蹈培训学校停止在某小区内办学。

      原告宋先生诉称,2009年初左右,被告某舞蹈培训学校在郑州高新区某小区1单元303号招收学生,学校位置紧邻赵先生的304号房屋,造成宋先生的居住环境嘈杂,出行拥堵。小区楼房的使用性质为住宅楼,学校将住宅性质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影响了宋先生的正常生活,故请求法院判令某培训学校立即搬离小区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某舞蹈培训学校辩称,学校的培训只在周末进行,学生只有50多名,学校并没有影响原告的生活,对噪声进行检测也没有超标。学校是经过教育局合法批准,办理了相关手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属的小区房屋设计用途为住宅,与学校的培训场所相邻,原告主张学校长期在住宅楼内从事经营性活动,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经居民委员会多次调解未果。另,某舞蹈培训学校认可其占用的小区房屋的登记用途是住宅。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舞蹈培训学校未经原告同意,将使用性质为住宅的房屋作为经营性用房,不但侵害了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亦有悖于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学校在涉诉房屋内停止办学的请求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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