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建房时损毁了邻居路面,经调解给其交了3600元修复保证金,可路修好了,邻居却以请人说事花钱为由拒退保证金。多次追讨遭拒,该男子将邻居告上法院。3月4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某今年45岁,巩义市城区人。因地貌原因,张某家的宅基地比邻居李某家的高了三米还多,出入经常得绕一大圈。为了出入方便,2009年3月6日张某决定对房子进行修建,他找来铲车,欲将宅基地挖到和公路路面持平,可铲车施工时将李某门面房前的路碾坏了。李某不乐意了,多次对施工进行阻拦,后经人调解,双方签订如下协议:张某在建房时将李某门前的一段路面损毁,损毁多少,硬化多少,需保证金3600元,工期由李某说的时间为准,张某将损毁的路面修复完毕,李某退还张某保证金3600元。当日张某给了李某3600元保证金。
2009年6、7月份,张某在李某的监工下,在一周内将损毁路面修复,可路修好了,李某却拒绝退还3600元保证金。多次追讨无果,2009年11月张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退还保证金3600元。
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蔡金辉以优先调解为原则,多次找张某、李某进行沟通,无奈双方意见较大,拒绝接受调解,最终对薄公堂。庭审中,李某辩称,他因监工张某修复路面产生有工资损失,找中间人协商此事产生了花费,这些都应由张某承担,请求驳回张某的诉请。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于2009年3月6日签订的保证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被告的路面损毁,已按约定修复,且修复路面时被告也在场监工,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不履行返还保证金3600元的合同义务,属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被告退还3600元保证金的诉请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因监工原告修复路面产生的误工费、请人协商此事费用的损失都应由原告承担,因保证协议书中对此项内容未作约定,不属于合同约定内容,所以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足,该院不予采信。遂判决被告李某退还原告张某3600元。法庭宣判后,李某不服,提出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