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被告人王霞和姜某(已判决)、周某(已判决)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05年至2007年,被告人王霞在郑州市棉纺路经营“休闲屋”和“新活力休闲屋”,并以此为掩护,容留、介绍多名小姐在此卖淫。2009年以来,为扩大其经营,被告人王红霞又伙同姜某、周某租用旅馆容留、介绍小姐卖淫。2009年2月27日和28日正当该犯介绍的小姐分别与嫖客淫乱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霞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王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