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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找工作被骗遭强奸 诉诸公堂获得赔偿

  发布时间:2003-12-12 16:26:41


    一名16岁的少女在找工作时,被一歹徒以帮助其找工作为名骗至一偏僻处强奸。后歹徒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生效后,该少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罪犯赔偿遭其强奸对自己造成的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6304、5元。花季少女被歹徒强奸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03年12月12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宋某将原告李某强奸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依法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6189.5元。 (其中精神损失费16000元 )。据悉,因强奸被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在河南省尚属首起。

    现年16岁的李某系郑州市中原区某村村民。2003年8月11日,李某在郑州市一路口找工作时碰到了郑州市无业人员宋某。后宋某以给李某找工作为名,将李某骗至中原区一偏僻的玉米地边,不顾李某的挣扎与反抗,强行将李某强奸。案发当天,宋某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原告被强奸后到医院就医,花去医疗费89.5元,因报案和就医花费部分交通费100元。2003年9月27日,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宋某犯强奸罪为由判处宋某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以自己尚未成年,宋某的恶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身体,也给原告精神上带来了极大的伤害为由于2003年10月8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宋某支付原告医疗费89.5元、交通费215元、精神损失费1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宋某将原告李某强奸的行为,损害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合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被告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89.5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失费16000元,共计16189.5元。 案件受理费760元,由被告宋某负担。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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