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砖机存在安全隐患,操作人员在清理压砖机时, 跌入正在运转的轮碾机内轧死。2月26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判处被告郑州某公司赔偿原告高某、杨某因亲属高某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种费用共计58 999.06元。
2008年3月12日,新郑市高某某到郑州某公司购买一套价值88000元免烧压砖机及轮碾机,由该公司提供免费安装、调试及完善的售后服务等。根据双方的约定,当日,高某某预交定金10 000元,3月26日,高某某付清下余的78000元。同年6月初,郑州某公司派人给高某某安装设备并进行了调试。该公司免烧砖机产品说明书中操作规程部分安全事项中第1项规定,“机器运转时,必须装上所有防护罩和地盖板”。2006年9月23日17时,高某某在清理未设置防护罩和地盖板的轮碾机时,跌入正在运转的轮碾机内当场轧死。在高某某的妻儿高某、杨某找到郑州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时,该公司却以高某某没有按照新产品说明书操作为由拒绝赔偿。因此,高某、杨某将郑州某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郑州某公司作为生产者,不能提供其生产的机器设备所符合的标准,亦不能提供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相关证据,故对损害结果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高某某在清理带电运行又无设置防护罩和地盖板的轮碾机时,未尽到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