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侯云,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现在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助理审判员。她比较熟悉行政、民事审判业务,已审结申诉复查案件近300件,是一位工作态度非常严谨的法官。
案情简介:张某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遇到红灯,张某便停下车来等候绿灯通行,这时候,他的手机铃声响起,张某顺势拿起手机接听。张某的一举一动让正在这个路口执勤的交警看了个清清楚楚,交警马上走到他身边告诉他说,《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途中不能使用通讯工具,张某打手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这条规定。交警依照执法程序对张某进行了罚款。张某在交了罚款之后,越琢磨越心里越想不通,他觉得,自己明明是在停车的时候打的手机,并不是在开车途中打的,交警对自己做出处罚是不对的。于是,张某又找来郑州市交通管理条例,从头到尾仔细浏览,都没有发现等红灯打手机要受罚的字句,张某越想越生气,觉得交警队的处罚决定没有法律依据,于是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把交警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交警队的处罚决定。
问题:交警对张某等红灯时打手机的行为进行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评析: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郑州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即“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中不得查看传呼机、使用移动电话或车载电话等通讯工具。”具体来说就是如何理解“驾车行驶中”的含义,“等红灯”算不算“驾车行驶中”。
我认为,若仅仅从字面理解,“行驶中”和“等红灯”当然不同。但对法条的理解不能孤立,每个法律规范不等同于市井语言,它总是同相关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相辅相成,在一个个抽象的字句背后总是隐含着立法者所期望的活生生的现实。只有全面、适当、系统才能准确理解法律。那么18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是甚么呢?众所周知,机动车相对于行人、非机动车,处于强势地位,有高度危险性,不但需要驾驶员娴熟的驾驶技术,还需要高度集中精力操作,才能确保交通秩序和人身安全。而“等红灯”是驾车行驶中一个特定而短暂的过程,机动车仍处于工作状态,驾驶员可随时启动继续行使,驾驶员在此时应保持高度注意力注意信号灯的变化。
如使用手提电话等通讯工具,很容易分散注意力,影响车辆的正常启动。慢几秒就可能会多堵几辆车,延误正常车流,快几秒又可能会闯红灯甚至影响后边司机的判断,因此此时打手机事实上会不利于交通安全。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等红灯属于18条规定的驾车行驶中范畴,交警队的处罚合法适当,一二审法院均给予了维持,申诉也被驳回。这虽是个案,但我相信他也许它就发生在你身边。
我不久前还看到一则新闻,就发生在郑州市,一青年就是因为骑摩托车时打手机,方向控制不当,造成交通事故而失去了年轻的生命,这血淋淋的事实更加印证了18条规定的正确合理性。交通安全事关你我他,在此,我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在驾车时务必保持高度注意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如果大家都能够从一点一滴的小事作起,自觉遵纪守法,那么我们整个社会就一定会更加安宁、祥和,我们的生活中也会有更多的快乐和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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