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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工作的新指南

  发布时间:2010-02-23 10:55:01


    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意见》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南,体现了党和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特性和定位,蕴涵着司法程序上的人文价值传递,坚持了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和与时俱进,体现了司法机关不做就案办案、一判了之的事,是司法机关“透明司法、阳光审判”的具体表现。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司法规范。《意见》对刑事庭审工作提出了更严的要求,对刑事审判法官提出更高的希望,体现了司法的规范和统一。刑事审判工作一直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规范至关重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导致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存在理解不一、操作各异的问题。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统一的适用意见,目的既是为了解决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为了促使刑事审判工作更加规范,更加统一,更加科学。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准确定罪量刑。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司法公正。《意见》体现了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相结合的精神,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体现。刑罚功能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惩罚犯罪是特殊预防,而教育感化则是一般预防。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坚持重拳出击,又要强调教育转化,努力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司法透明。《意见》的出台规范了刑事审判工作,统一了法律适用,是人民法院 “透明司法”、 “阳光审判”的具体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人民法院通过体现依法从严的刑事政策,有效震慑犯罪分子和社会不稳定分子,达到有效遏制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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