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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盗窃战备铁路 二次作案时被抓判刑

  发布时间:2010-02-22 09:36:49


    在郑州打工的宋某和张某为了牟利盗窃战备铁路上铁轨0.85吨。尝到甜头后,两人又来到此处实施二次盗窃时被抓。2月20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宋某和张某平常以做杂活为生,2009年8月底,宋某和张某发现惠济区新城办事处固城村东南有一条废弃铁路(该铁路为战备铁路,已停运多年)。两人便有了盗窃的心思。9月1日上午,张某和宋某分工合作,张某负责携带氧气罐、气焊枪、钢撬等实施切割,宋某开车运输,两人忙活了大半天共盗窃铁轨0.85吨(价值人民币2873元)。几天后,两人把铁轨卖到废品收购站获得赃款1300多元。尝到甜头的宋某、张某,于9月16日上午携带作案工具来到该铁轨处实施第二次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被民警当场抓获。两人此次共盗窃P43规格铁轨49.84米(价值人民币7243元)。

    法院认为,张某、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宋某、张某第二次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张某、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但第二次盗窃系未遂,且盗窃数额占犯罪数额的大部分,对二人减轻处罚。

  

    在量刑时,法院同时考虑二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这一量刑情节。二人均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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