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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看车有过错 物品丢失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0-02-20 09:34:10


    随着新年的到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汽车已经越来越多的走进普通人的家庭,伴随着汽车数量的增多,也带来因停车而产生的一些问题。近期,中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辆停在停车场内车内物品被盗而引发的官司。

    原告吴某原有一套位于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21层的房屋(庭审中,原告称已将该套房屋卖出),由被告郑州宾至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进行物业管理。2007年9月15日,原告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取出5000元现金。2007年9月16日上午,原告驾驶别克轿车,后将该车辆停放在“凯旋门”停车场(该停车场就位于原告原所有的位于中原区桐柏南路238号2号楼21层房屋的楼下),被收取4元停车费。“凯旋门”停车场是被告的下属分支部门。原告称其离开车辆20分钟后返回时,发现其放在车内的5000元现金被盗。原告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2009年8月6日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绿东村派出所出具说明:“此案已在我所及第二责任区刑警队报案,已立盗窃案侦察,尚未侦破”。后原、被告因原告要求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来院起诉,要求解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将车辆停放在被告停车场内,被告收取停车费,被告对原告车辆有妥善保管义务,但监控录像显示有人进入原告车内并取走物品,而被告并未进相应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将贵重物品放入车内,未尽谨慎义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相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此案被告应该承担60%的责任,原告应该承担40%的责任,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3000元。

    法官提醒: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高,一些人习惯将贵重物品随车携带,甚至会将数额较多的现金放入车内,而不是随身携带,这就使得某些不法分子有机可趁。为此,希望广大车主在离开车辆时,最好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同时,也希望停车场的管理人员能够对所停放车辆进行适当巡视,遇有可疑人员危及车辆的行为,能够进行询问,以求对车辆进行妥善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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