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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田小区天然气爆炸案四户调解四户判决

  发布时间:2010-02-08 17:56:10


    天然气泄漏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164户居民受损。2008年发生在郑州市园田小区的这起爆炸案,2月8日有了新进展,经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全力调解,8涉诉受害人中的四户拿到了赔偿款,另外四户接到了判决。为感谢法官的公正,当事人和相关社区分别给经办法官送来了锦旗。

2008年7月6日8时45分,郑州市园田小区11号楼1楼最西户发生天然气爆炸。11号楼及周边共164户的房屋及家具、家电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毁损,还有一名男子被炸伤并在住院一个月后死亡。郑州燃气管理处出具了《燃气事故原因认定书》,结论是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燃气泄漏,遇明火或静电引起爆炸。

调查发现,导致爆炸案发生的房屋户主是王某某。一个叫高某某的女子用某工程公司的名义租了此房从事经营活动。被炸伤死亡的男子是某工程公司的员工。不久,园田小区在爆炸案中受损的8户业主一起提起诉讼,将王某某和高某某告上了法庭,索赔18万元。房东王某某既当被告又当原告,索赔10.7万元。

2009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为事发时,王某某已将房子钥匙交与高艳萍,不能实际控制该房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认定,事发时工人进屋开电脑,引发天然气爆炸,是用户使用不当,高某某作为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高某某是以某工程公司的名义在此进行经营活动,该公司构成共同侵权。遂一审判决高某某赔偿8户业主约17万元,某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下达后,高某某与某工程公司均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郑州中院认为,种种证据足以证明,某工程公司就是本案爆炸房屋的实际承租人,高某某等人以某工程公司第八项目部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因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故应由某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后对高某某等有过错的相关责任人可依法进行追偿。据此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某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经办此案的法官深知本案的判决对于其他一百多户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着案结事了,减少当事人诉累的原则,在相关社区调解委员会的参与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解,使其中四户达成了和解,并拿到了赔偿金,有感于法院公正判决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案件当事人和相关社区分别给经办法官送来了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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