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农民冯某、程某(另案处理)、孔某、赵某、孙某、小程、等人组成的多个盗墓队,共分六次盗掘了汉、隋、唐代四座贵族墓,盗出文物40余件。2月3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理了此案。
冯某等人都是惠济区古荥镇的农民。2007年春天,冯某、程某两人到村头北地闲逛逮野兔的时候,发现庄稼地里有一个直径五六十厘米的洞。两人经过分析认为这个洞估计是别人盗掘古墓时留下的。当天晚上8点多,冯某、程某、小程、小光(化名)等四人带着铁锨、水桶、绳子、塑料袋等物来到洞口,由小程、冯某下去挖,程某、小光用水桶、绳子往上带土。四人挖到天快亮还没有挖到墓口。约定好第二天接着干。第二天晚上八点,四人又来到洞里挖了三四个小时,才挖出文物。他们此次挖出20多个陶人后,便将盗洞填上回家。十几天后,程某将这20多个文物卖给做文物收购生意的刘某(另案处理),四人将所得12000元赃款分掉。2007年4月,2007年夏天,冯某、程某等人又来到这个古墓盗掘了两次。他们先后三次盗掘此墓,卖的赃款40000元。后经文物专家鉴定,此墓为隋唐代贵族墓,所盗窃的陶人等文物属于一般文物。
2008年下半年的一天,孔某、赵某、魏某等人在程庄北地盗掘了一座汉代贵族墓。2008年9月,冯某在自家菜地里发现一个洞,他认为里面有东西,便告诉了程某、赵某等人。三人经过挖掘,从洞里挖出几个陶罐等物品,这些物品经过程某卖出,所得赃款1000元,三人平分。后经鉴定,这个墓为汉代贵族墓。
2008年8月份,孔某、赵某、魏某、小园(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李某的地里挖掘古墓,后被李某发现,李某喊来同村的孙某,孙某一看是孔某等人,大家都认识。孔某又承诺事成后给李某、孙某一定的好处。李某、孙某才离开。他们此次盗出大量的文物。其中有尹元徽墓志铭一盒(国家二级文物)、唐代银器一套(国家二级文物)、青瓷盘口壶(国家三级文物)以及一些陶马、陶骆驼(一般文物)。后经鉴定,这座墓为唐代贵族墓。他们此次共卖得赃款75000元。
在庭审现场,冯某等人都如实认罪,由于他们没文化不懂法律,只知道这样挣钱快,却不知道盗挖古墓是犯法的事。经过这次的教训,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好好做人,不做违法的事。
本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