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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与外甥同贩毒, 被判刑罚8个月罚金5000元

  发布时间:2010-02-03 08:56:12


    2010年2月1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舅舅与外甥共同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30岁的郭某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每天游走于歌舞厅之间,以贩卖毒品为生,2009年6月份的一天,郭某正在酒吧喝酒,听到隔壁桌一男人说自己外甥在东莞打工,见到过麻古,郭某这几天正为这毒品缺货发愁,听到有门路,立即和隔壁桌的张某攀谈起来,说你们搞货我卖。张某见机不可失马上允诺联系自己的外甥。当晚张某给外甥王某打电话,问他,有人想要毒品,你在广州能否搞到货,挣的钱平分。20岁的王某正值青春叛逆期,在东莞打工经常进出鱼龙混杂之地,接触过不少毒品,于是立刻承诺舅舅能搞到毒品。于是张某就往王某的邮政卡上打了9000元钱,不几天,王某就从一个叫阿宝的手中以9000元进了300多粒麻古,红色的小药片,还有50克K粉。

    整到毒品的王某不敢耽搁,立即从东莞坐汽车到鲁山,下车后又立即从鲁山坐车回到中牟。到了中牟后,舅甥两人就一起把货以15000的价格卖给了郭某,两人拿着钱刚潇洒没几天,就被公安局找上了门,原来郭某在买卖过程中被盯了好久的公安人员抓获(另案处理),郭某把两人供了出来。

    中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明知是毒品而转手倒卖,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贩卖毒品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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