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揭培绿,大学本科文化,郑州市邙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多年从事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案情介绍:张某和齐某是邻居,张某一家在外出探亲期间,气象台预报有暴风雨,邻居齐某看到张某的房屋年久失修,又与自家的房屋挨得很近,担心张某的房子受到风雨的侵袭倒塌,会使自家的房屋受到影响,便自已购买了加固房屋的材料带领家人为张某加固了房屋。一场暴雨过后,张某的房屋没有受到一点影响。10天后张某一家人探亲归来,原以为自家的房子会经不起暴雨的侵袭受损的,没想到经过邻居齐某的加固竟完好无损,张某特意登门感谢,这时候,齐某就说了:老张啊,这亲兄弟还要明算帐呢。我们是邻居,我帮你加固房子,工钱就不说了,材料费是200元,你应该付给我啊。”张某觉得,齐某要的材料价款有点高,而且,自己又没有请齐某帮助加固,是他自己主动帮忙的,他主要是担心自己的房屋受影响才帮自己的。这钱可以给也可以不给的。为此,两人发生争执。
问题:邻居齐某有没有权利要求张某偿付因加固房子而支付的材料款呢?为什么?
评析:齐某有权要求张某偿付因加固房子而支付的材料款。因为齐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所说的无因管理,即: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服务。本案中齐某并没有法定义务替张某加固房屋,他与张某之间也没有这方面的约定,齐某替张某加固房屋虽然是怕张某的房屋倒塌影响到自己的房屋,但其自发进行的加固张某房屋的行为避免了张某的利益受到损失,是无因管理行为。对于无因管理行为,民法中还规定了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付的必要费用,这个费用包括在无因管理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故齐某有权要求张某偿付200元材料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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