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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初二辍学女生卖淫 24岁男青年被判12年

  发布时间:2010-01-28 14:38:41


    24岁男青年出狱不到一年,先是结伙殴打初中生,然后私设赌场从中渔利,最后强迫初二辍学女生到郑州、北京两地卖淫。1月2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这名男青年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李文龙今年24岁,初中文化程度,巩义市涉村镇人。2004年7月22日因犯抢劫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06年11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前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2009年6月25日下午李文龙、李利斌、李云鹏伙同杨明凯(另案处理)在巩义市涉村镇街上采用诱骗的手段将现年仅15岁的初二辍学女生张某灌醉后带至郑州市区一洗浴中心,并采用语言威胁手段让其卖淫,遭到张某拒绝。同年26日15时,李云鹏以有事为由离开。当日晚上,李文龙在郑州一旅社利用张某的恐惧心理,在张某不情愿的情形下强行与张某发生了性行为。同年27日下午,李文龙、李利斌伙同梅学贵(另案处理)等人将张某骗至北京一洗浴中心进行卖淫。

    2009年7月17日回到巩义的张某向警方报案,7月18日、27日、28日李云鹏、李利斌、李文龙分别被警方抓获。据李文龙供述,他共在郑州、北京两地牟利5000余元,并与李利斌、李云鹏等人分赃。

    另查明,2008年9月12日21时许,李文龙在得知李彬彬(已判刑)小表弟在巩义第三初中被同学欺负后,和李云鹏(作案时不满十六周岁)等人预谋来到该中学附近,由李文龙在校外等候消息并接应,李云鹏等人翻墙进入校园随意对该校学生刘某、姜某、柴某、张某殴打致轻微伤。2009年1月份左右,李文龙在刘康克(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负责“抽头”,从中渔利,时间达十余天。

    巩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文龙强奸后迫使他人卖淫;其还参与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利斌、李云鹏强迫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李文龙、李利斌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李文龙犯强迫卖淫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李利斌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被告人李云鹏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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