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院的委托评估、拍卖和流拍财产的变卖工作,依法对委托评估、拍卖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编制工作重要而敏感,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滋生腐败。司法解释规定了名册编制的基本原则及应当先期公告。评审委员会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评估、拍卖行业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委员会可以互相监督,确保名册编制的客观公正。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编制名册的程序及对名册的动态管理。首先,进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应是评估、拍卖机构自愿申请,并自觉接受监督;其次,应当根据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等方面进行审查、评比,按得分高低经过初审、公示、复审后才能确定入册机构;第三,人民法院对名册进行动态管理,如果在评估、拍卖活动中徇私舞弊或不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完成委托事项的,可以将其从名册内剔除并增加新的机构,通过动态管理名册的方式对机构的评估、拍卖活动进行监督。
为严格贯彻执行《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先期媒体公告、自愿提交申请、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等工作后,2010年 1月27日,在本院东审判大厅组织了拍卖机构入册公开评审会,评审委员会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判、执行部门和拍卖行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机构的资质等级、职业信誉、经营业绩、拍卖师现场推介展示等方面进行审查、现场评比打分。新闻媒体和各申请入册的拍卖机构代表也都被邀出席并监督现场评审会,通过此次公开召开评审会,筛选出真正优秀的拍卖机构加入到人民法院名册,确保了拍卖机构名册编制的公开、公平、择优,从源头上保证委托拍卖工作的公正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