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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称亲戚朋友 原是借机诈骗

——法官给你提个醒:警惕伸向自己的黑手

  发布时间:2003-12-10 11:18:10


    自称自己是朋友的哥哥或者朋友,在交往中却以种种理由对其进行诈骗。2003年12月1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专门诈骗熟人的犯罪案件,以给同学转交礼物为由,冒充熟人然后借用其手机、先后骗取亲戚朋友等人手机8部,数额达12760元的被告人葛松被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23岁的被告人葛松系郑州市无业青年,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8年1月4日被中原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出狱后,葛松不思悔改,当他发现现在大部分人都有手机,有的手机还价值不菲时,便打起骗别人的手机的邪念。2003年3月20日上午,被告人葛松给被害人王某打电话,在电话中,葛松自称自己是王某的同学的哥哥,受其弟弟的委托,把一礼物转交给王,在骗取王某的信任后,两人一起坐出租车回家拿所谓的“礼物”。当车行至解放军某空军医院附近时,葛松谎称自己手机没有电,需借用王某的手机打个电话,王某就将自己的手机交给葛松,拿到电话后以进医院拿前两天看病的病历为由,让王某在车上等他,自然而然地将王的一部西门子3568型手机骗走。  

    后经法院查明,葛松于2003年2月16日至4月19日,还自称是与岳某的同学刘某的哥哥,刘某要出国学习有礼物要转交给岳,邵某的同学金某的哥哥、金某从国外捎回礼物要转交给邵某等理由,采用同样的手段,以一起坐出租车回家取礼物、期间以自己手机没有电,借用被害人手机打个电话为由,先后骗取朱某、徐某、吴某、冯某、岳某、王某等人手机8部,数额达12760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 2003年5月3日,被告人葛松被公安人员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的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53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葛松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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