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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醉汉打伤避雨人 伤人后抢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1-22 09:23:36


    21岁的秦某和30岁的包某酒后无故打伤在商店门口避雨的陈某,并抢走陈某身上230元现金。1月19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9年9月14日凌晨,天上下着小雨,包某、秦某酒后在街上闲逛,雨开始下的有些大,两人跑到某商店门口避雨,包某发现商店门口还有一个人在此避雨,包某上前踢了踢避雨的陈某,陈某没吭声。包某、秦某一时恼火,便开始踢打陈某。打完后,又将陈某身上的230元现金抢走。抢完钱后包某、秦某离开,两人走没多远有些酒醒,开始害怕刚才打的太重了,便用手机拨打了110、120谎称在路上看见有个人快死了。110、120来到现场后,发现陈某只是受伤了,不像刚才电话里说的快死了。陈某对办案人员说刚才有人打他并抢走了他身上的钱。9月15日,公安机关找到包某、秦某两人询问情况。包某、秦某才供出事实。

    法院认为,包某、秦某酒后无故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包某、秦某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在上述幅度内予以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包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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