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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坏电缆要补偿 二百人命受威胁

  发布时间:2010-01-22 08:49:21


    电缆从地里经过没有得到补偿款,一怒之下将电缆毁坏,没有想到导致某煤矿井下200余职工的生命安全。1月20日,河南省新郑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河南省新郑辛店农民张某因通往河南某煤矿变电所的一根电缆线从其田地里经过未得到补偿款,对该煤矿不满,于2009年7月1日19时,用钉耙将通往该矿变电所的一根正在使用的6000伏高压电缆线毁坏,导致煤矿变电站线路短路,并使西风井及矿井1回路跳闸停电,一半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井下通风机停止运行15分钟,直接造成部分掘进面瓦斯浓度过高,直接威胁井下200余名职工的生命安全。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焕彬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电力设备,造成电路短路,电力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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