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深入贯彻公平正义,执法为民思想,大力加强调解工作,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近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张某(哥哥)起诉被告张某某(弟弟)要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经过办案法官庭前调解,原、被告及双方母亲达成赡养方案,原告撤回了对弟弟的起诉。
原、被告系中牟县某村村民,双方是同胞兄弟。2009年9月一天,弟弟张某某无故将其耕种的几亩花生抢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弟弟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经协商未果,2009年11月,原告诉到法院。
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在发应诉通知书时,通过多方询问,对原、被告之间的矛盾进行了解,得知原、被告之间发生矛盾,酿成诉讼的原因是双方母亲的赡养问题未能妥善解决导致。如本案能够调解结案,有利于原、被告家庭的和睦相处,更有利于其母亲赡养问题的解决,
法官抓住这个关键点,抛开本案对赡养问题进行攻坚,针对本案的特殊性,在庭前,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给双方做调解工作,力争使双方矛盾最终得到及时的化解,经过多次调解,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调解和好,就其母亲的赡养一事达成协议,其母亲也同意赡养协议,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解决了矛盾,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