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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辆凌志 竟然是套牌

  发布时间:2010-01-18 10:57:32


    花了六万元买了辆凌志轿车,除了行驶证,其他车辆手续均在一个陌生人手里,而且就连唯一的行驶证上的持证人名字也是别人的。就因为没有相关手续,被交警扣罚多次。2010年1月15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孟昕返还原告张梁的购车款六万元。

    2008年元月份,被告孟昕对原告张梁说,有一辆凌志400轿车,二手的,手续齐全能办过户手续,问其要不要。张梁一合计,价钱挺便宜的,就答应先看看车再说。于是,两人商量了一个日子,在孟昕一朋友那里见到了车子,车子保养的还不错,张梁挺满意的。为了稳妥起见,双方于1月16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凌志400轿车在2008年1月16日前产生的费用由被告孟昕承担,之后由原告张梁承担。而且,孟昕保证所售车辆并非盗抢车,合同签订之日双方进行了车、款交接。交接完,拿到车钥匙的张梁同时也拿到了该车的行驶证,本想今后就加入有车一族,正沉浸在对未来有车的美好生活的设想中时,打开行驶证一看,发现证件上该车的所有人,是一个姓赵的陌生人。对此,孟昕解释为,车辆的其他手续还在他人手中,再等不久,就能给张梁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钱也交了,合同也签了,张梁只有等待了。

    在这之后,张梁驾驶着凌志上路,先后多次因为该车的手续不全被交警扣罚。2008年11月份,该车又被交警大队扣留,并告知张梁该车系套牌车,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嫌疑。花了六万块钱,竟然买了一辆套牌车,张梁越想心里越是气不过,一纸诉状将孟昕告上了法庭。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本案原告张梁购买的轿车系套牌车,有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嫌疑,因此,原被告双反达成的购车协议无效。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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