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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与妻子有奸情 一男子敲诈“奸夫”十余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1-13 09:08:02


    来郑州打工的李某下班回到家发现郝某跟妻子两人都在家,便怀疑郝某跟妻子有奸情,威吓郝某打了十万元的欠条又勒索了四千元钱财。1月1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8年4月28日晚上11点多,李某下班回家发现郝某跟妻子两人坐在沙发上,并且坐得很近。李某便怀疑郝某与妻子有奸情,当时揪起郝某踹了一顿,并威胁郝某说要打电话给他老婆,让他家庭破裂。当时向郝某索要了3000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李某从卡内取走1000元现金)。李某不解气又当夜伙同郭某(另案处理)将郝某带至南阳路某宾馆,胁迫郝某打下一张十万元的工程款欠条。打下欠条后,郝某趁机逃跑并拨打110报警。案发后,李某的妻子将欠条及4000元钱退还给郝某。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李某敲诈勒索数额较大,应在该幅度内量刑。量刑时,法院已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1、李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2、赃款已退还郝某。李某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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