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商水县男子王某,在受雇佣陪护生病住院的许老先生时,趁老人家不注意,将许老身上的2800元现金盗走。1月11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许老今年已经八十多岁,2009年10月份,因身体不适住院。儿子许某生意又忙,没有时间照顾老人,于是许某就在某家政公司找了一名陪护王某。王某此前也做过陪护的工作,人看上去也挺本分,许某很满意,愿意支付王某每天60元的陪护费。王某在开始陪护许老先生时比较勤快,把老人照顾的很好。
10月18日早上6点多,许老先生要起床去洗手间,便叫王某帮他穿衣服。王某在给许老穿衣服的过程中,无意中发现许老先生要换洗的上衣兜里硬硬的,像是一打钱。王某顿时起了偷的心思,王某将许老扶进洗手间后,立即将兜内的东西掏出来,发现是一个信封,里面装有钱。王某又翻了翻其它衣兜,又发现800块钱。这时许老叫他,王某慌慌张张将钱揣到自己兜里。把许老先生扶到床上。许老这时想起来换下的衣服里有钱,一翻衣服钱不见了。他们住的是一个单间病房。许老问王某,昨晚门锁好没?王某说锁的好好的。许老又问,那你见钱没?王某说没见。许老这时怀疑是王某,便吓唬王某说,你真没见?我要给我儿子打电话。王某这时慌了,便以打开水的名义从医院里跑了出来。王某逃出医院后,数了数偷的钱,一共2800元。
许某在接到父亲的电话后,赶到医院却找不到王某,于是打110报警。2009年11月14日王某被办案人员抓获。
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王某应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