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范淑娟: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
肖月:范淑娟法官,我知道你毕业于解放军理工大学,后来又获得了郑州大学法学院的毕业证书,接着又进修了民商专业研究生的全部课程。我觉得,这些年你在学业上可以说一直都是在孜孜不倦的追求着?(是的)学习可以说是一件很苦的事,那么,到底是什么力量在支持、鼓励着你这么去努力呢?(是我所从事的法官的这个职业。我觉得,没有知识的不断的积累,就很难做一名称职的法官)
听众朋友,范淑娟法官在多年的审判工作中,曾经先后主审了省人大、市人大及省法院关注的十多起案件,也荣获过办案能手称号。
听众朋友,随着我们法官说法栏目的开播延续,到现在,已经有近30名法官相继走进了我们的《法律直播室》节目中,从他们点评案例的过程里,相信我们大家都感受到了这些法官们的优秀和他们对事业的执着,这里,让我们大家向他们道一声最真诚的感谢!
[案情介绍]
某市一家建筑公司于2000年初承建了电业局家属楼的施工任务,由建筑公司总经理李强负责具体工作。当时,因为急需人手,李强又找来自己的表妹李丽来负责工程的收料及付款工作。家属楼于2001年8月竣工交付使用。工程完工后,李丽就离开工地到其他单位工作了。事隔一年后的一天,当初为电业局家属楼工程供应水泥的供货商陈平突然找到建筑公司,要求支付还欠自己的10万元水泥款,他说,这10万元水泥款中有6万元是李丽于2000年12月在工地现场收到水泥后打的收条,另外4万元是李丽离开工地后于2002年2月出具的水泥收条。公司认为,这两张收条都没有加盖建筑公司的印章,而且李丽也早已经离开建筑公司,无法查清真实情况,因此,不同意支付这两笔款项。双方经过多次协商,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来,陈平在多次索要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陈平认为,虽然收货条上没有建筑公司的印章,但李丽代表的是建筑公司,公司就理所当然的应该承担支付水泥款的责任,希望法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肖月:
水泥供货商陈平能够要回他所说的那10万元欠款吗?为什么?
(焦点问题: 李丽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职务行为还是委托代理行为?)
范淑娟:
一、市建筑公司应对6万元水泥款承担清偿责任
二、市建筑公司不应对4万元水泥款承担清偿责任
李丽受雇于市建筑公司,负责该公司所承建的家属楼工程的收料及付款工作。李丽于2000年12月在工地现场收到陈平水泥后所打的6万元收条的行为,系履行其自身职务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故市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清偿6万元货款的责任。李丽于2002年2月出具4万元的水泥收条时,已离开竣工工地达半年之久,已不具备履行收料付款这一职务的前提条件,故不能认定李丽出具4万元收货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另原告陈平亦无其它的相关证据证明市建筑公司收到其价值4万元的水泥,故法院对4万元的收条无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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