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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逗孙烧掉62.6647公顷黄河湿地 外公被判三缓五

  发布时间:2010-01-08 14:31:32


    63岁的鹿某在外出野炊时,怕酒精炉烫伤小外孙,便点燃路旁的杂草让小外孙观看,不料引发森林大火。1月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8年11月30日,鹿某和女儿一家到黄河大堤南裹头以东一沙坑内野炊。做饭时,小外孙对正在燃烧的酒精炉特别的感兴趣,老想伸手摸摸。鹿某怕烫伤外孙,便用报纸点燃沙坑附近的荒草转移外孙的注意力。当天风大,杂草被点燃后火势无法控制,鹿某便带领家人驾车离开火场。由于鹿某等人没有采取灭火措施,致使火势迅速扩大,黄河湿地大面积遭到破坏,并致使李某家电缆线被烧毁。后经消防人员及当地群众迅速扑救,及时将火势控制并扑灭。

    案发后,李某向公安机关反映了鹿某的车牌号。公安机关在经过排查后,于当年的12月1日,将鹿某抓获归案。经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对火场过火土地类型、过火面积、过火林木株树及烧毁程度进行鉴定:郑州市惠济区黄河大堤中滩火灾过火面积为62.6647公顷。

    法院认为,鹿某在荒草被点燃后,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扑灭火苗,反而为了逃避责任,带领家人驾车逃跑,导致火势不断扩大,致使国家的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失火罪。

    我国法律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鹿某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应该在上述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予以量刑。在对鹿某量刑时,考虑以下情节:鹿某认罪态度好;案发后,鹿某主动赔偿李某家被烧毁的电缆损失费13000元;鹿某属于过失犯罪。鹿某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鹿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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