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的李某自称是某房产董事长的外甥女,以能购买低价房为名,诈骗他人钱财三万元。1月5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正式审结此案。
2005年至2007年,李某和丈夫张某曾经在省工地承包小工程,在此期间与陈某认识,2009年8月份,陈某想买房,问李某郑州北郊有没有新开的楼盘,李某说有,新柳路上有一个“某某小区”就不错,并且这个小区的开发商是我的舅舅,我能拿到最低价的房子。
2009年9月15号下午,陈某要求看房,李某便带着陈某和他的同事潘某跟着售楼小姐看房,陈某和潘某分别相中了一套。在回去的途中李某说每平方米3100元,这是最低价。陈某和潘某一听价钱很低,便付给李某两套房的定金30000元。
两天后,陈某打电话问李某什么时候签合同,李某说她舅舅还没有签字,等签完字后便能签合同。陈某等人信以为真。拖了十几天,李某一直没动静,陈某等人感觉不对劲,一打听“某某小区”的开发商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并没有李某这个外甥女,陈某等人立即到公安机关报警。
法院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李某诈骗数额较大,应在该幅度内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二、诈骗所得赃款责令退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