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孕妇在乘坐公交车时,其所坐的车和另一公交车在大街上“飙车”,后两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该孕妇受伤并流产。昨日,这起人身赔偿案在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开庭,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赔偿原告秦女士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010.43元(其中精神抚慰金1万元)。
现年32岁的秦女士是郑州市某管理所职工。去年9月4日,秦女士经郑州市中医院妇产科检查,诊断为怀孕两个月。同年9月11日上午9时许,秦女士从棉纺路站乘坐76路公交车回家。当该车行至棉纺路与桐柏路交叉口时,后面又跟上一辆76路车,两车此时开始“飙车”。当两辆76路车行至西流湖站时,秦女士乘坐的76路车因车速太快,一头撞上了前面的那辆76路车。坐在该车第一排座位上的秦女士被重重地摔倒。回到座位上时,秦女士觉得小腹疼痛难忍,后被人送到医院诊治。虽经住院治疗,秦女士还是流产了。
原告秦女士认为,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无视乘客安全,违章驾驶,两车相撞,使其身体受到伤害,且导致其流产,给其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伤害,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7193.23元,其中精神赔偿费3万元。此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秦女士是否怀孕并流产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早孕流产。
法庭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秦女士乘坐被告郑州市公交总公司的76路公交车后,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客运承运合同关系,被告理应将原告安全送达目的地。途中,被告车辆相撞,致使原告受伤流产,被告作为责任方,应当进行赔偿。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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