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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门没关好就开车 乘客摔傻了

  发布时间:2010-01-05 15:01:32


    坐大巴车来郑州,没想到坐上了一趟“死亡大巴”。大巴车在高速路上随意上下客,在没有关好车门的情况下行车,导致被害人任女士从车上摔下,造成任女士头颅骨严重损伤。经高速公路警察大队认定 ,大巴车司机老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抢救医疗过程中,老王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对任女士后期医疗、手术不管不问。面对高额的医疗费,任女士一家实在是无力负担,无奈下将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任女士,51岁,家住新郑市八千乡,在广州打工。原告诉称,2007年12月5日原告乘坐老王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京珠高速公路东辐时,被告违法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下人,在车门没有关好、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车,导致原告从车上摔下,造成原告头颅骨严重损伤。经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警察大队认定 ,老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抢救医疗过程中,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对原告后期医疗、手术不管不问,故诉至二七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共计519 864.72元。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过高部分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我公司已经支付部分费用,应当予以扣除。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任女士出事后,曾在2008年3月3日,4月1日、16日先后共赔偿任女士医疗费35000元。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女士的精神状况日趋下降,家人还发现任女士的智力也在一天天的退化,其家人随即申请了精神伤残鉴定和对任女士颅骨损伤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2009年4月7日,任女士的精神损伤智力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四级伤残,2009年4月21日,任女士颅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5日老王驾驶型普通客车沿京珠高速公路由南往北行驶时,在高速公路上随意上下客属违法行为,在车门没有关好的情况下就开车,导致乘客任女士从车上摔下,致其受伤。该事故经许昌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警察大队认定,老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女士无责任。任女士被送往长葛市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伴有脑疝形成,多发颅骨骨折等损害。任女士因该事故先后在多家医院进行了手术住院及就医治疗,共计住院69天,住院期间两人陪护。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35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二七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及交通费等共计519 864.72元。

    二七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任女士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老王驾驶登记车主系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下客属违法行为,造成乘客原告任女士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老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违法过错,对此事故不承担责任。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该车的运行利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月5日,二七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 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任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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