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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阳阳炸伤右眼索赔有新进展 重审获赔六万六

  发布时间:2010-01-05 14:58:50


    2008年10月20日《今日安报》以《啤酒瓶炸瞎两岁孩子右眼,法庭上没人敢认是谁销售谁生产》为题目报道了当时一岁多的小阳阳在化妆品店玩耍时被一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右眼的事情,阳阳的索赔之路开始引发读者关注。再过几天阳阳就四岁了,1月5日他得到了一个好消息,经过重新审理,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处化妆品店老板张某、啤酒瓶标签显示生产厂家连带赔偿小阳阳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66451.52元,但也得到了一个坏消息,啤酒生产厂家上诉了,他的索赔之路还将继续。

    2007年4月16日晚9点多,阳阳跟妈妈王某去巩义城区一家化妆品店购物,阳阳单独在该店门口冰柜旁玩耍,让妈妈挑选化妆品,突然冰柜旁地面上的啤酒瓶爆炸,阳阳的右眼被炸伤,随即被送到巩义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过简单治疗后,次日凌晨被建议转至河南省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眼球破裂伤,并在省医院进行了右眼内容剜除术和义眼胎植入术,2007年4月24日出院。2007年6月1日阳阳在济南某医院植入义眼,医生建议义眼三至五年更换一次,需定期检查(三家医院累计花费10546.4元)。经鉴定,阳阳的伤残等级已构成五级。

    阳阳父母家都是农村的,来巩义城区打工,积蓄并不多,为治阳阳的病借了好多钱,在找化妆品店老板张某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和啤酒瓶显示生产厂家告上法院。2008年10月巩义法院曾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赔偿82153.71元,张某上诉,当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9年3月巩义法院重新立案,原告阳阳向二被告索赔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184638.4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亲属与被告张某的对话录音,录音中张某承认原告在化妆品店内被青岛贝尔果啤酒瓶炸伤。被告张某辩称化妆品店没有经营、存放青岛贝尔果啤,更未发生过啤酒瓶爆炸伤人事件,录音是原告亲属求其做的伪证。经鉴定,该录音文件背景噪音一致,无明显语音强断点,语义连贯,无剪辑痕迹。

    被告青岛某啤酒公司辩称,该公司只是一个啤酒品牌运营商,自己从不生产啤酒,只是将自己注册的品牌授权给其他地区的厂家,由他们根据授权进行生产销售,在该公司的授权中也没有所谓的青岛贝尔果啤。该啤酒可能是不法商贩盗用该公司名称而虚构的一个啤酒品牌,其被标上显示的电话与该公司一致,但厂址却是该公司的办公地址,该址没有生产厂家。原告眼睛受伤原因不清楚,该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查明,啤酒瓶上显示的厂址与该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一致,电话号码亦与该公司电话号码一致。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经营范围包含加工经营啤酒、啤酒酿制技术开放、转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张某的化妆品店内被被告啤酒公司生产的青岛贝尔啤酒炸伤右眼的事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张某对录音资料的解释,不符合采集证据的一般惯例,该院不予采纳;啤酒生产属于被告啤酒公司的经营范围,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其并不生产该啤酒的可能,其辩解理由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啤酒瓶爆炸的原因,应当由二被告负举证责任;二被告未举证,故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二被告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实际过错情况向对方行使追偿权;原告父母未尽到合理监护义务,对造成原告受伤存在一定过错,酌定减轻二被告20%的赔偿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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