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2007年租了一间门面房做生意,转让费是八万六,签了10年的合同,到2012年10月份到期。当时与房东签有租房协议,其中有一条是如果房屋拆迁,有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现在房子准备拆迁了,拆迁办是不是应该给我一定的补偿啊? 这个店连装修带进货我一共投资了12万多。但是现在房子要拆迁 ,具体不知道谁要拆迁,从今年的7月份都接到五里堡社区的通 知了。但我想问下,我的损失能不能得到赔偿,跟谁要赔偿,能赔偿多少?我觉得开发商应该对我进行赔偿。
答:
你依法应能适当向开发商索回一些损失。因为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就是说,你作为承租人可以与房主一同和拆迁人谈拆迁补偿合同。如果达不成协议,按照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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