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和丈夫去银行存钱,听取了银行职员的劝说买了五万“境外保”理财产品,不到一年,因金融危机该产品亏损了一万多。想不通存款为何会赔钱,老太将银行告上法院。12月3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王某今年60岁,巩义市紫荆街道办事处农民。2007年11月16日她和丈夫何某去银行存钱,热情的银行职员向他们介绍了一种叫“境外保”的定期4年存款业务,起点存款5万元,利率4%—10.57%,风险小,且保本。经过劝说,两位老人有些心动,把原计划存起来的5万元购买了这种“境外保”理财产品,并签订合同。合同规定:以人民币投资本款产品的投资者须承担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波动风险,若投资期间人民币升值,投资者获得的由美元折算为人民币的实际收益与本金将因此减少,该行不保证最低收益,亦不保证发行人的行为。
2008年9月30日该行在网上发布了王某所购买的“境外保”产品的相关公告:2008年下半年受次贷危机的影响,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美国、欧洲等多家重要经济体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我行境外产品发行人荷兰银行相关业务被苏克兰皇家银行收购,荷银资产被富通银行收购,我行发售的该理财产品正是投资于荷兰银行发行的到期外汇保本票据。不少投资者担心理财计划继续恶化,提出提前赎回要求,为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我总行积极协商境外行,为客户争取了在2008年11月的提前赎回权利。2008年10月12日至10月15日止,客户可提前赎回。申请提前赎回,客户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卡,到原经办网点填写《代客境外理财业务产品赎回委托书》办理提前赎回,而不是我行提前强行要求客户赎回,完全是客户自愿自行的行为。
2008年10月14日被银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了此事的王某和丈夫来到该行办理了提前赎回业务。10月24日该行按照该理财业务的产品净值0.7640元,向王某指定帐户划拨了38200元。
听了银行职员的劝说,本来指望多挣点利息,可不到一年却赔进去11800元,王某想不明白,多次找银行催要赔进去的钱。多次遭拒的王某于今年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被告该行的行为属违约欺诈行为,且其超越了经营范围,从事风险性理财业务,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给储户造成了极大影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存款11800元及50000元的同期银行一年存款利息。
庭审中,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确认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在向原告销售境外理财产品时是否有违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主审该案的法官王红梅经过耐心取证调查,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均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该行工作人员在向原告介绍该理财产品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操作,没证据证明销售中有不实宣传和欺骗行为。根据各项证据,原告败诉几成定局。考虑到老年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主审法官积极做原被告的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12月30日王某向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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