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骑着摩托在公路上疯狂抢夺,若遇到被抢者反抗则实施暴力抢劫。1月4日,两被告人刘海泉、刘辉分别以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罪名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和4年,并处罚金1.2万元和5000元。
2009年7月25日晚上9点多,被告人刘海泉伙同刘辉经预谋后骑着一辆黑色无牌照摩托车到庙王公路上伺机抢劫,遇见回家从此处路过的杨某,刘海泉趁其不备,将杨某放在电动车前篓里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二代身份的钱包,现金500余元,红色翻盖熊猫EL908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25元。同年7月29日晚上2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海泉伙同刘辉预谋后骑着一辆黑色无牌照摩托车到荥阳市王村镇附近伺机抢劫,在该村的公路上遇上骑电动车的被害人王某,将王某的电动车撞翻后去夺王的挎包,王紧紧抱住挎包不放,刘海泉对王某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王某的挎包抢走,包内装有800元现金及黑色华禹牌手机一部。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被抢华禹手机价值450元。仅去年7月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刘海泉、刘辉骑着一辆黑色无牌照摩托车分别在荥阳市王村镇庙王公路附近实施抢劫、抢夺,其中被告人刘海泉参与抢劫三次,参与抢夺一次;被告人刘辉参与抢劫一次,参与抢夺一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海泉、刘辉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己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海泉、刘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据此,法院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徐